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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70****69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73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72,244.98元(暂算至2015年7月13日),合计5,172,244.98元,并按月利率11.9‰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勇、黄小芬、李晓文、吴春生、胡志华、胡志红、廖江闽、沈小铭、庹翡、李道财对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06元,由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勇、黄小芬、李晓文、吴春生、胡志华、胡志红、廖江闽、沈小铭、庹翡、李道财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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