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彭小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56606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740号 |
| 案号 | (2017)赣0502执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49772.39元(暂算至2015年7月13日),并按月息11.9‰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勇、黄小芬、李晓文、吴春生、胡志华、胡志红、廖江闽、沈小铭、庹翡、李道财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250元,由被告新余市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勇、黄小芬、李晓文、吴春生、胡志华、胡志红、廖江闽、沈小铭、庹翡、李道财连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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