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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横工质处字[2016]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20
    决定机关 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