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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天银都(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亚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439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753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3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天银都(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福乾借款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中天银都(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福乾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福乾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天银都(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60元,由被告中天银都(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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