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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城市监处〔2020〕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5
    决定机关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