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滨城市监处〔2020〕1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5 |
决定机关 |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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