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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230****10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2民初292号
    案号 (2019)黑0102执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献秋货款2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献秋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177,295.14元,2017年11月1日至货款给付之日止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献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8元,由被告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张献秋已预交,被告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张献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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