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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18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和锌铝合金压铸制品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研磨等工序及研磨机1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类“金属制造业”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柒仟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壹佰肆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