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善市监罚〔2019〕4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已霉变生虫的散装自制辣椒酱1瓶;2、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9 |
| 决定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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