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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19〕4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已霉变生虫的散装自制辣椒酱1瓶;2、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9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