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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宁宝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376****15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3民初22号
    案号 (2019)桂0123执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支付原告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8619.5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98619.5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案件受理费88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31元,由原告负担431元,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负担4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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