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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宁宝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949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3民初1255号
    案号 (2019)桂0123执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偿还原告许兴勇代偿款 4 803 315.2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 803 31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四倍,从2017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计付,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已支付的100 000元从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支付原告许兴勇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81 882元; 三、被告广西隆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文宁、何国红、刘高超对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许兴勇在其追偿的上述代偿款及利息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依法处置被告广西隆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隆安华侨管理区地号为450123450000GB00269、面积为16 697.3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合同编号为2015年南抵字第0401-4《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内容),处置被告何国红持有的被告广西隆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及派生权利,处置被告三刘文宁持有的被告广西隆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及派生权利,处置被告刘高超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1层1-B8-0001、1-B8-0002号铺面(房产证编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459391、01459420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西隆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文宁、何国红、刘高超承担保证责任和抵押、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681元,由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负担,被告广西隆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文宁、何国红、刘高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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