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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宁宝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 刘文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949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3民初1432号
    案号 (2018)桂0123执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7-07
    已履行 486447.5元
    未履行 777052.5元及利息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文宁尚欠原告齐淑琴借款本金1263500元,由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刘文宁共同偿还;定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91000元,定于2018年5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85000元,定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87500元。二、被告刘文宁欠原告的利息,由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刘文宁共同偿还,定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三、如被告南宁市宁宝华化肥厂、刘文宁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齐淑琴有权对所有未履行的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908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9544元,由原告齐淑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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