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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宁宝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 刘文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949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3民初1409号
    案号 (2018)桂0123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7-07
    已履行 385000
    未履行 615000元及利息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刘文宁欠原告刘明借款100万元,定于2017年12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刘文宁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刘明支付借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刘文宁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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