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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深宝)应急罚〔20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公司一楼厕所共储存1桶三氯乙烯)。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深宝)应急现记〔2020〕5922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宝)应急责改〔2020〕4957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接受询问调查的当事人(共2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情况说明2份和其他相关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7
    决定机关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