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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汇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59****1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3768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3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汇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强、李嘉佳支付租金50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76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3‰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强、李嘉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汇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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