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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处〔2017〕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袋装硅酸盐水泥137包;2、罚款人民币227241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9314.5元。罚没款共计236555.5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0
    决定机关 德清县局
    法定代表人 陈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