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010****36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元氏县华林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泵费共计27867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8672.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三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元氏县华林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泵费共计82774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27740.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元氏县华林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6元,由二被告负担7379元,原告负担23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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