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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路市监处〔2018〕2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并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装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0
    决定机关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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