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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丰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572****9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3民初7922号
    案号 (2019)鲁0103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 二、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利息(含罚息、复利)78202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孙莉、徐丰、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对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SM-02-8-547068海德堡八色胶印机的拍卖、变卖、折价的款项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孙莉、徐丰、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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