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质委大江东罚处字〔2018〕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获证产品认证证书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扩展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当事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3 |
决定机关 | 市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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