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下属分支机构九月九大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的营业、使用,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0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严荣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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