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7280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028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6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日期 | 2016-10-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平、陈晓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金之弘借款本金人民币3341276.90元及利息1137222.16(利息已按月利率18.67‰计算至2015年7月11日,此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吕智惠、朱林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平、陈晓幸直接追偿。 三、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人民币263.38万元范围内与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平、陈晓幸直接追偿。 四、驳回原告金之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19元,被告章平、陈晓幸共同负担42628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被告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吕智惠、朱林哲连带清偿)。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