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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280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028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2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8
    发布日期 2016-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章平、陈晓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金之弘借款本金人民币3341276.90元及利息1137222.16(利息已按月利率18.67‰计算至2015年7月11日,此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吕智惠、朱林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平、陈晓幸直接追偿。 三、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人民币263.38万元范围内与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平、陈晓幸直接追偿。 四、驳回原告金之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19元,被告章平、陈晓幸共同负担42628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被告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吕智惠、朱林哲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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