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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280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973号
    案号 (2013)金婺执民字第039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1-29
    发布日期 2014-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89472.38元。 二、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76673.56元。 三、原告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金华市工业园区S1-03地块宾虹路以南的房地产(地上建筑物9695.18平方米;房产证号:00137973、00137926、00137985、00137987;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5)字第6-278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伟献、胡晓岚共同对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9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40306元,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89213元,被告李伟献、胡晓岚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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