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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280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057号
    案号 (2013)金婺执民字第02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29
    发布日期 2014-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广恒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借款本662200元,利息192095.1元(借款利息已算至2010年3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楼珵文、楼琇龙、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广恒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12343元,由被告浙江广恒经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楼珵文、楼琇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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