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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280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浙金商初字第00002号
    案号 (2011)浙金执民字第00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12-24
    发布日期 2014-09-01
    已履行 1134320元
    未履行 28626680元及利息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七被告在2010年12月6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8‰自200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如七被告不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按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0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三、原告与本案七被告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全部结清,其他权利义务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95083元(减半收取9754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541.5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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