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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凤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165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宽民初字第01411号
    案号 (2015)宽执字第00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1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王炳军与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书》,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5,000,000.00元; 二、如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返还购房款义务,应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给付原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按照购房款的30%给原告赔偿损失。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动放弃。 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王炳军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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