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青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7879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6182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17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源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9393090.18元并支付此款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50%标准(年利率5.35%×145%×150%=11.63625%)自2015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四川源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 三、被告王钢仁、成都力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青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源昆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四川青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证券账户为B881236616,证券代码为600733,证券简称S前锋,数量为2000000)拍卖、变更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王钢仁、成都力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青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四川源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1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1442元,由被告四川源昆商贸有限公司、王钢仁、成都力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青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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