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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市袁州区慈化沐恩花炮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0209****380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1145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3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宜春市袁州区慈化沐恩花炮制造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友根支付材料款人民币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宜春市袁州区慈化沐恩花炮制造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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