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2月6日15时03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的宁海华风饭店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检查,发现该店内1个规格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均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存在配送信息错误的现象,其中工商注册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均错误,配送地址为空白;末次充装时间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2月9日12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2日15时24分,执法人员对位于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新园一路**号的宁海老庄夜宵店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燃气瓶二维码,发现该店内一个规格为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均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存在配送信息未录入的现象,其中工商注册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均为空白。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仍未完善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0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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