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19日15时0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宁海县梅林街道振兴街**号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检查发现,宁海县梅林街道振兴街**号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存在1个规格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0*****),其燃气用户身份信息显示客户名称为刘某某,实际燃气用户名称为何某某,配送地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振兴街,充装单位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末次充装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该气瓶二维码中燃气用户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者不符,销售者并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拍照取证。2020年10月20日,西店中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1日12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0*****)用户身份信息进行完善,宁海县梅林街道振兴街**号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0*****)显示客户名称仍为刘某某,末次充装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6
    决定机关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