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金环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378****6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3617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2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400000元,并承担以34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至履行时止; 二、被告徐武刚、罗东红、邓国平、罗冬连、江西金环陶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向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徐武刚、罗东红、邓国平、罗冬连、江西金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17元,由被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武刚、罗东红、邓国平、罗冬连、江西金环陶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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