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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价检处〔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富阳区造纸行业协会组织浙江鸿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造纸企业达成并实施卷筒白板纸垄断协议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价检处〔2017〕7号案件名称:杭州市富阳区造纸行业协会组织浙江鸿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造纸企业达成并实施卷筒白板纸垄断协议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新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峰 主要违法事实: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2016年卷筒白板纸销售额1%的罚款,计94.14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壹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玖拾肆万壹仟肆佰元,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年5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1
    决定机关 省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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