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章行罚决字〔2019〕586207 |
违法行为类型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或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1 |
决定机关 |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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