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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20009****02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203民初344号
    案号 (2018)鄂0203执恢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西塞山支行借款本金672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71390.01元(利息、罚息、复利均算至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7.83%,以借款本金672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西塞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8766元; 三、被告黄石远昌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中本矿业有限公司、闵德胜、李杰、闵远江、胡建军、刘道宇、闵元星对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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