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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艺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77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7760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7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光志光电有限公司货款126815元及利息(利息以1268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3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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