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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艺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77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0195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9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奋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和货款共325736.42元,并以325736.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向原告东莞市奋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奋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4元,由原告东莞市奋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10元,由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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