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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艺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77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穂仲莞案字2008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恢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9061.35元; (二)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 5.35%的标准,2015年4月份货款8753.25元从2015年7月2 日起计算,2015年5月份货款4316元从2015年8月2日起计 算、2015年6月份货款12948元从2015年9月2日起计算,2015 年7月份货款7952.10元从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2015年8 月份货款12167元从2015年11月2日起计算、2015年9月份 货款2925元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23元; ^ (四) 本案仲裁费333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 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遐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 自本裁决书送迗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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