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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艺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77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3772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5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兴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4月租金共计449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33738元; 四、限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使用费1000元; 五、限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电费6270元;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兴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106元,保全费543元,均由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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