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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艺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77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2745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3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7277568H)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偿还尚欠的承兑汇票本金9992149.02元及其罚息(以962149.0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2月24日开始计算至该本金清偿之日止;以903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4月15日开始计算至该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潘艺夫、林望侃、王勇、林望佐、林明枢对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潘艺夫、林望侃、王勇、林望佐、林明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785.45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潘艺夫、林望侃、王勇、林望佐、林明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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