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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8173****9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乐陵证经字第31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乐陵市公证处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与借款人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李国明、边淑兰签订了上述协议。上述协议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鲁乐陵证经字第112号]。《分期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借款人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贷款人应还本金7800000元人民币,利息109130.22元人民币,保证人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李国明、边淑兰自愿为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的担保。借款人按月结息,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底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约定:借款人、保证人承诺违反本协议时自愿依法接受强制执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査。借款人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借款人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除贷款人扣缴的61036.94元本金外尚欠借款本金7738963.06元,利息109130.22元。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借款人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李国明、边淑兰,执行标的为本金7738963.06元,利息109130.22元,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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