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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长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浙江日月集团湖州金店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未取得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占道审批手续,于2020年7月4日14时30分至2020年7月4日15时00分被查处时止因维修店招将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停放在长兴县XX街道XX路XX号店招为“湖州金店”的店铺门前道路上,占用了城市道路。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56平方米(长8米,宽7米),其中占用人行道宽度为3.5米,占用路边机动车停车位及非机动车道宽度为3.5米。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口头责令下于2020年7月4日15时45分停止了占道行为并恢复了店铺门前城市道路原貌。该行为于2020年7月4日经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于2020年7月16日调查终结,证实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浙江日月集团湖州金店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本局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3
    决定机关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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