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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消行罚决字〔2022〕第0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启发(宁波)工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路599号的启发工业城6号宿舍楼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决定给予启发(宁波)工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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