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胥备高压管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141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03723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7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胥备高压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胥备高压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 三、如被告上海胥备高压管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松江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民发路388号8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王明亮、胥邦胜对被告上海胥备高压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8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5,549元,由被告上海胥备高压管业有限公司、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王明亮、胥邦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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