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资安市监处〔2020〕512021200003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6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3 |
决定机关 |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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