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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咸罚〔2021〕27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30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