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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77****82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11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恢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沈建军、朱亚军支付货款281224.10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计息)。 二、被告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浩盈科贸易有限公司、张粤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78元, 财产保全费4467元,共1094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7000元,由七被告负担3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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