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粤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982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910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30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9-11-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第一笔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6749844.56元及利息(至2016年2月20日,利息为580918.87元;之后此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罚息)。 二、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第二笔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12971000元及利息(至2016年2月20日,利息为267056.46元;之后此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罚息)。 三、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993807.67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 四、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五、被告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敏捷机械有限公司、张粤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各自在最高限额5400万元内对原告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5256万元内对原告负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4号首层1号夹层J1号、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4号首层2号至6号共六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7-11号首层5号铺、17号铺、18A号铺、19号铺、28号铺、29号铺共六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张粤华名下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35号首层部分、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45号之一首层部分共两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芦塘村委会(土名)“猪仔岭”地段【佛府南国用(2006)第021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对宝资林公司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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