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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531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81民初3480号
    案号 (2017)辽0181执2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9
    发布日期 2018-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民市东城街阳新煤炭经销处购煤款350244.98元及利息(利息以350244.98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9元,由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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