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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鹏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0076****426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11民初3734号
    案号 (2020)湘0211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湖南鹏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费16 799.1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未付水费16 799.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0 元,由被告湖南鹏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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