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海处字〔2019〕第7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19.8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范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