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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伟垦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仙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59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00396号
    案号 (2016)苏0682执55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5
    发布日期 2018-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皋市华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加工价款61443.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443.7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自2014年1月2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3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收款单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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